收贓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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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贓罪立案標準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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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贓罪立案標準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3千元至1萬元以上的;

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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