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逃避商檢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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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逃避商檢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律師解析:刑法中關於逃避商檢罪的立案規定:
(一)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二)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三)多次逃避商檢的;
(四)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三條
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檢的進出口貨物貨值金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
(三)導致病疫流行、災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檢的;
(五)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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