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逃避商檢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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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逃避商檢罪如何量刑?

對於逃避商檢罪如何量刑?

逃避商檢罪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條 【逃避商檢罪】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逃避商檢罪的主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情節嚴重的行為。

具有違反國家進出口檢驗法的行為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的行為,如按照規定進行了出門商品檢驗,而是由於商品檢驗人員的不負責任,把不合格的商品當作合格的商品而允許出口,就不構成本罪;根據法律規定,對依法應予進行檢驗的進出口商品,必須在國家特定的商檢部門檢驗允許後才能進行進出口。檢驗的內容,包括商品的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以及是否符合衞生、安全的要求等。如果無視上述規定,逃避國家對進出口商品的檢驗,就構成了本罪的客觀之行為,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有關規定,逃避檢驗的非法行為是指下列3種行為:

(1)對應當進行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在境內銷售或使用的;

(2)對應當進行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後就擅自出口的;

(3)經過商檢機構的抽查檢驗,認為是不合格的商品而擅自出口的。

其次,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所謂重大經濟損失,一般是指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巨大的。所謂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着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公共財產毀損、減少的實際價值,其是行為人無法挽回的那部分經濟損失。如因出口不合格產品,造成外商索賠而賠償出去的賠償金,或者進口不合格的商品,未經檢驗就予以銷售或者投入使用,致使應當索賠而無法索賠或只能賠償一部分的無法追回的賠償金;進出口商品因延誤時間造成的腐爛變質等。與直接經濟損失相對應的間接經濟損失,則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損失,包括失去的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如進口不合格的機械或生產資料,致使生產無法進行,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便是間接經濟損失。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逃避商檢罪量刑處理的情況,涉及到相關事項的處理,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合法的界定的,特別是本罪的構成要件,是需要有關逃避商檢的行為來進行認定的,在違反了國家有關商檢的法律規定下可以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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