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怎麼寫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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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寫委託書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寫信給家屬,讓家屬代為委託辯護律師,然後由律師到看守所會見時,補籤委託書。第二種是,向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求委託律師,由偵查機關、公訴機關或人民法院代為轉達犯罪嫌疑人的委託要求。第三種是如果有自己認識的律師,直接給律師寫信要求會見並委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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