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在看守所辦保外就醫怎麼批?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保外就醫是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根據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經司法機關批准讓其取保監外醫治的執行方法。又稱監外就醫,屬於監外執行的一種,是人道主義的體現。根據司法部、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等情況,可准予保外就醫。

拘役在看守所辦保外就醫怎麼批?

對於罪犯保外就醫的鑑定一律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審批。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勞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三份送達報請審批單位。

法律依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後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保外就醫,只有非常嚴重疾病的犯人才能夠進行申請。因為涉及到犯人的人權問題,如果犯人不能夠在監獄內進行服刑的話,必須要通過省政府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確定犯人是有疾病需要進行治療,才能夠批准進行保外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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