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砂的金額與量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5W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非法採砂的金額與量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