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超出傳喚時限不放人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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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指公安機關為調查案件事實強制被傳喚人到案的措施,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傳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是12小時,嚴重的是24小時。
一般傳喚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如果需要拘留或者逮捕的,可以延長到24小時。所以説,如果只是傳喚的話,24小時應該要放人的,但不能排除已經被拘留的可能。具體情況可以問下公安,如果沒有拘留,公安就涉嫌違法傳喚了,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同級檢察院進行申訴。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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