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賭博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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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罪立案標準:
1、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賭博罪論處:
(一)以營利為目的,組織、召集、引誘他人進行“六合彩”賭博活動的莊家、賭頭等首要分子,接受3人以上投注或接受3次(期)以上投注,且收受投注額累計在2萬元以上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明知莊家、賭頭利用“六合彩”進行賭博活動,而多次(3次或3期以上)提供賭博活動場所的。
(三)以營利為目的,積極參加“六合彩”賭博活動,並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且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的。
3、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
(1)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一年內抽頭獲利得5000元以上;或已在4000元以上,且聚眾賭博3場以上的;
(2)為不特定人員提供賭博場所、用具,供他人賭博,一年內獲利5000元以上;
(3)嗜賭成性,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主要經濟來源,輸贏額在5萬元以上;
(4)聚眾賭博給參賭者提供賭資5萬元以上,或獲利5000元以上。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浙江省賭博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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