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5W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本罪以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和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知道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或者明知僱用的是逃離部隊的軍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的,都不構成犯罪。

(二)區分本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l、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只是有償地使用逃離部隊的軍人為勞動力;而後者則是為犯罪分子提供藏身之處,使之不被司法機關發現或者為其提供財物、衣服、食品、交通工具、指示方向等幫助罪犯逃避搜捕、潛往他處隱藏,這種提供資助通常是無償的。

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既可以是逃離部隊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的軍人,又包括逃離部隊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軍人;而後者則必為己經構成犯罪的人,既包括已經構成犯罪的軍人,也包括其他犯罪的人。構成犯罪的軍人,既可以是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也包括犯有其他罪行的軍人,但不能是沒有構成犯罪包括雖有逃離部隊行為但不屬於犯罪的軍人。如果是出於窩藏故意而僱用構成逃離部隊罪的軍人,則同時觸犯窩藏罪,此時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法律依據:《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

第八十一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由參加調解的各方當事人簽字,主持調解的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後,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由主持調解的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後,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交通警察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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