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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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程序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為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為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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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標準

1、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先立即報警,如果設備受損的標明事故車輛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製作事故認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如果不適用調解的,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應記載當場進行調解的處理情況:

(1)如果調解達成協議的持事故認定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2)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2、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

應自行撤離現場,然後在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名自行協商賠償數額及賠償方式。

如果經協商未達成協議就立即報警。

(1)如果達成協議不履行: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實行賠償後,持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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