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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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證據,均可以作為證明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額犯,行為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必須是“數額較大”,才構成敲詐勒索罪,予以立案偵查。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罪立案需要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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