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有哪些 - 報案時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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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有哪些,報案時需要什麼證據?

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時會遭遇到敲詐勒索,部分公民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不清楚敲詐勒索的概念,亦不知該如何維護我們自己的利益,這反而給了那些犯罪之人再去傷害別人的機會。那麼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到公安機關報案時需要哪些證據?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一一道來。

一、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為起點;

(二)、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有哪些,報案時需要什麼證據? 第2張

《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解釋》第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敲詐勒索罪立案標準有哪些,報案時需要什麼證據? 第3張

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證據有哪些

只要屬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的證據,均可以作為證明敲詐勒索罪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下列七種:

(一)物證、書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陳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檢查筆錄;

(七)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簡而言之,通常敲詐勒索罪的證據主要有主客觀兩部分。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不是為了要賬或其他目的,就是想把你的錢變為己有。客觀上實施了要挾、威脅。

在我們遇到敲詐勒索時我們應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不要讓自己的一時沉默為不法分子帶來了繼續傷害他人的機會。當遭遇此類情況而我們卻不知怎麼解決時應及時聯繫本站的在線律師,我們將根據您的實際情況來為您分析並提出解決方法,降低您的損失,為您爭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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