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不批捕意見書有何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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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不批捕意見書有何意義?

一、故意傷害不批捕意見書有何意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據此,辯護人結合以下事實,提出以下意見:

希望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批捕的決定。

1、本案是因民間糾紛引發的,受害人也有過錯。

事發當日,受害人未經同意,並因雙方有民事糾紛引發衝突。在此過程中,受害人沒有對民事糾紛採取法律途徑進行維權,而是私闖民宅,其本人有一定過錯。

2、具有正當防衞情節,依法應當從輕處罰。

案情解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行為符合該情節,因此應當給予從輕處罰。

3、家屬與受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協議,獲得了受害人的諒解。

被拘留後,其家人多方籌措,積極協商,最終與受害人及其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並已履行完畢,行為也表示諒解。上述事實已經將本案的社會危害性降到最低。

4、認罪、悔罪,是初犯、偶犯

此次犯罪是由於一時的不理智造成的,其以前表現良好,沒有違反犯罪記錄。在看守所也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惡劣,也表示認罪,悔罪。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八十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綜上所述,犯罪分子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可以要求律師對於其行為進行酌情處理,如果是無意傷害罪,則可以以自當防衞為理由,申請保護,其次對於故意傷害罪,則可以要求律師編寫意見書,向法院申請不批捕。如上包括以上場景,可以要求法院進行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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