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析:利用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的成立條件是: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他人重傷結果發生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是過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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