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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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司法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律]

《教育法》第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六款,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險而不採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傷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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