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如何認定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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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計算濫用職權行為實施前既有的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損失數額。損失金額包括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和由此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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