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需要離開所居住的縣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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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應當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個人生活、工作及所處社區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措施,及時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情況和行為表現。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每個月報告本人身體情況。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檢查治療,每三個月向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對象的病情及保證人等情況,可以調整報告身體情況和提交複查情況的期限。延長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報上一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延長三個月以上的,層報省級社區矯正機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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