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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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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