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遵守怎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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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視居住遵守怎樣的規定

監視居住遵守怎樣的規定

1.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不得妨礙訴訟的順利進行)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辯護律師以外的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2.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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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視居住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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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後,由公安局局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其本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告知其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佈後應當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徵得決定機關同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公安司法機關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複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其實不管是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還是被取保候審了,在這期間內,作為被監視居住人或者被取保候審人都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否則的話就會給自身帶來不利的後果。比如可能會被逮捕。而在監視居住期間,需要遵守的規定雖然與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有點雷同,但還是有不一樣的地方,因而就需要仔細區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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