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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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沒有犯罪事實:

(1)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發生

(2)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程度,即沒有觸犯法律

(3)犯罪事實沒有證據證明

2、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據《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刑訴法》16條、132條規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這一規定,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稱為事實條件;

有犯罪事實,是指客觀上存在着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如果沒有犯罪事實存在,也就談不到立案的問題了。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行為是指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所謂確已發生就是指犯罪事實確已存在,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必須有一定的事實材料予以證明,而不能是道聽途説、憑空捏造或者捕風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法律條件;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這是立案必須具備的另一個條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具有立案的價值。只有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凡犯罪行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應當立案。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只是從刑事案件的總體上作出的原則性規定,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至於具體到某個刑事案件是否應當立案,還必須結合《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確定。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相關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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