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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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為:如果是當事人自己申請再審的案件,首先要由法院立案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再審,審查的期限是三個月,至遲不超過六人月;當法院決定再審後,應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自訴案件申請再審的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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