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審申請期限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並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的申訴。但也有另外,對於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超過兩年,也可以申請再審。但如果確實認為原審裁判有錯誤,還是建議大家在兩年內提出申訴。

刑事再審申請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