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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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是什麼?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期限是什麼?

民事訴訟再審期限為六個月。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最新民事訴訟法中再審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從三方面對之前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是將二年的申請再審時間縮短為六個月;

二是將後來才可能被發現的再審事由增列為四種;

三是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的申請再審時間延長為六個月。

需要明確的是,目前本條規定中,申請再審的六個月時間限制為不變期間,不存在中斷或中止的情況。

一般六個月的期限是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時才開始起算的。

但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當事人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期間及其起算點是不同的:

第一,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二,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三,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第四,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

目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既符合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的要求,也有其他國家民事訴訟法的類似制度可作比較。在大陸法系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都有再審期間的例外規定。

綜上所述,基本上是以六個月為限。主要的計算時間是從一審判決之後開始計算,也存在4種計算時效不按照一般計時方法的,若是有特殊情況的,也可以申請延長時間,具體參照上述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也可以找專業人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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