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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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國家賠償的項目和標準是什麼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六)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七)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八)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九)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七)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五條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三十三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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