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逃税款的量刑標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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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1月7日施行第一條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
(二)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偷逃税款的量刑標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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