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立案標準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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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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