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 強姦 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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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 強姦 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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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數罪併罰的情形

1、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2、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犯罪分子在綁架行為實施過程中,除了非法劫持人質剝奪其人身自由權,有時還造成被害人重傷和死亡結果的發生,這種情況下,不應按數罪併罰來處理。
根據《刑法》第239條第2款的規定,綁架行為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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