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中強姦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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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認定綁架罪和強姦罪進行數罪併罰。行為人追求的有二個犯罪目的,即一是勒索財物,另一是姦淫婦女。行為人的二種目的行為各自具有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不同的罪名,二罪也無法相互吸收。因此,綁架過程中對女性被綁架人實施姦淫行為不應以一罪處罰,而應認定綁架罪和強姦罪進行數罪併罰。在綁架過程中,行為人對女性被綁架人實施姦淫行為的定性,從綁架罪和強姦罪的犯罪構成看,綁架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客體,強姦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自由權利;從客觀方面看,綁架罪表現為以綁架人質為手段,強行勒索財物,以贖回人質的行為,而強姦罪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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