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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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佔罪的數額問題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侵佔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的,只有在數額較大的情況下才構成侵佔罪。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刑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予明確。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普遍比照盜竊罪的數額標準,而最高人民法院對盜竊罪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規定了一個浮動的數額,授權各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在浮動數額範圍內制定具體數額。
2、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
侵佔罪中的“其他嚴重情節”,刑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學者們的觀點也不相一致。目前,認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侵佔數額達到了數額較大以上並具有以下情節:
第一,侵佔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
第二,侵佔他人重要生活資料或生產資料;
第三,侵佔他人財物行為引起他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勸阻仍拒不交出財物;
第四,將侵佔財物肆意揮霍,造成他人重大損失的;
第五,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僅是決定侵佔罪處罰輕重的主要依據,而不是唯一標準。
因此在處罰侵佔罪時,既要堅持以侵佔罪數額為主要依據,又不忽視其他情節因素,如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方法等,才能真正貫徹好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