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數額較大標準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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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數額較大標準是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侵佔罪數額較大標準怎麼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明文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是侵佔罪。可見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為才構成侵佔罪。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什麼是“拒不退還”有着很大分歧。

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為。

第一,《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説本罪(侵佔罪)屬自訴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佔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第二,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如果在訴訟過程中自訴人與被告人經調解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人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了自訴人,則可結束訴訟程序,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 ,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根據這一規定,只要在判決宣告前,被告人與自訴人達成了和解協議,將佔有的財物返還給自訴人,自訴人可以撤銷起訴,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失去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

侵佔罪是對他人財產權的嚴重損害。對於他人要求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或者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只要沒有得到原所有人所同意當事人不得自己對其進行處置或者是買賣。一旦有這種行為,則觸犯了侵佔罪的內容,將會按照法律規定來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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