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能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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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羈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取保: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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