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書適用範圍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7W

(1)自訴刑事案件,是指基層法院在接收按管轄範圍應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或者其他不需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控訴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又不願撤回自訴的,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l款第(2)項的規定,可以裁定駁回自訴人對被告人的控訴。

刑事裁定書適用範圍有哪些

(2)中止審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被告人脱逃,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等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第180條的規定,可以裁定中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終止審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死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5)項的規定,裁定終止審理。

(4)准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後,在審理過程中因自訴人的自訴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或者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裁定準許撤訴;或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訴處理。

(5)補正裁判文書,即各級法院對於在本院發出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或刑事調解書,發現有個別錯誤或遺漏之處,裁定予以改正、補充。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