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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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爭議仲裁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勞動爭議仲裁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爭議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簡易處理:

(一)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

(二)標的額不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三)雙方當事人同意簡易處理的。仲裁委員會決定簡易處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並應當告知當事人。”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者變更收養、撫養關係,雙方爭執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數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損害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三、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訴訟的案件有以下幾類: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對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其中,就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綜上所述,對於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可以實行簡易程序,對於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金額有爭議的案件可以實行簡易程序,對於確認或者變更撫養權關係的可以實行簡易程序,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金額不大的案件可以實行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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