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金額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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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累計三十多萬,構成受賄罪且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貪污受賄金額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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