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對貪污罪認定 - 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數額如何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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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作為一般貪污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污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污罪的貪污行為,還具有貪污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如果多次貪污但是未經處理的數額又怎麼計算呢?下面讓我們看一下怎樣 和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數額如何累計。

怎樣對貪污罪認定 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數額如何累計

一、怎樣對貪污罪認定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

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於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

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

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二、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數額如何累計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對於“未經處理”如何理解,理論上存在不同的觀點,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做法。 筆者認為對於“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理解,在正確區分了構成犯罪的貪污行為和不構成犯罪的貪污行為的基礎上也要考慮行為人每一次實施貪污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但是次數比較頻繁,累計數額較大這一現象。如果行為人一個星期內連續5次每次貪污4000元,累計兩萬元,此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絕不亞於一次性貪污5000元的犯罪行為。

因此有必要對於行為人每一次實施貪污行為都不構成犯罪,但是次數比較頻繁,累計貪污數額較大的行為給予一個累計期限,對於這一累計期限內貪污數額總和達到5000元以上標準的應當構成犯罪,沒有達到標準的不構成犯罪。

其實在有關財產型犯罪有關的司法解釋中關於犯罪數額的計算,也有過先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認為“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最後一次盜竊構成犯罪,前次盜竊行為在一年以內的,應當累計其盜竊數額”。 筆者認為對於數次貪污每次都不構成犯罪,但是社會危害性較大的行為,法律也要確定一定的累計期間,對於累計期內每次都不構成犯罪但是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貪污行為,其數額予以累計。

在適用時應注意,累計貪污數額的貪污行為應是達到貪污定罪標準的行為,對於未達到定罪標準的貪污行為即使沒有受到任何行政處理也不應納入累計貪污數額。因為應累積計算的貪污數額應是必須在追訴時效期限內的,達不到定罪標準的貪污行為無法計算其追訴時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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