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侵犯財產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侵犯財產罪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侵犯財產罪行為表現為以暴力或非暴力、公開或者祕密的方法,攫取公私財物,挪用單位財物,或者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客觀表現:

1、採用各種非法方法和手段,將他人控制之下的財物,轉移到行為人的控制之下據為已有,如搶劫、搶奪、盜竊、詐騙等等犯罪

2、將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應當退還而拒不退還,非法據為已有,如侵佔罪。

3、非為據為已有,而擅自動用自己經手、管理的財物的.如挪用資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4、毀壞公私財物,使財物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喪失的,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從侵犯財產罪的行為方式上看,大多數犯罪只能以作為的方式實施,例如,搶劫、盜竊、敲詐勒索等罪,不可能以不作為方式實施。

二、侵佔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如故意毀壞所代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償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費用而遲延交還的或者因不小心毀壞或丟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綜上所述,在刑事犯罪中,除了傷害身體外,還有一種是侵財型犯罪,其表現行為多樣,比如通過詐騙手段騙錢,盜取財物、對他人財產侵佔不還或者擅自挪用公私財產等。對於侵財犯罪,公安機關立案後,會最大程度的凍結嫌疑人財產,以保障能為受害人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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