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自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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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訴首先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自訴程序同一般自訴案件的程序。
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刑事自訴案件後,準備開庭事宜,如向被告人送達自訴狀或口訴筆錄副本,確定開庭日期,傳喚當事人,通知證人出庭,公開審判的應先期公佈有關事項等。自訴案件可以調解。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刑事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在宣判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雙方當事人和解後,自訴人可以申請撤回自訴。對申請撤回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准許,記入筆錄並通知雙方當事人結束訴訟。庭審結束,法院依法判決,雙方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
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三條
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證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後,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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