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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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民事訴訟案件在訴訟案件中所佔比例很大,同樣的,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的情況也非常多,每年都有上萬件的未執行案件積壓,對法院的執行工作造成了巨大的阻礙。下面,本站的小編就來帶大家瞭解一下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的原因。

一、小標的案件難執行,主要有一下幾種情形:

(一)經濟來源匱乏,無財產可供執行。小標的執行案件大多存在於貧困地區,主要涉及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人身損害賠償及其它小額債務糾紛案件,這類案件的被執行人一般經濟比較困難,生活、經濟來源比較匱乏,導致無法履行。

(二)當事人存在牴觸情緒。民事案件當事人既然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説明雙方矛盾已經發展到一定對立的程度。特別是需要依法強制執行的案件,説明雙方結下的怨情很深,至少尚未消除。因此,被執行人基於牴觸情緒,對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採取硬抗的方式拒不履行,甚至很可能對抗法院的執行工作。

(三)軟磨硬拖不願意履行。法院現在注重的是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一般比較慎用強制措施。因此有些當事人認為能拖、會磨、善賴,不會有什麼壞處,案件拖的時間長了,啥事也會不了了之。對法院的判決認可,也答應履行,但總是推來推去不履行。

(四)逃避躲藏拒不履行。有些當事人儘量躲避,現有的財產儘量隱匿轉移。一聽説法院要來執行,就逃避躲藏起來不見面。萬一碰上面,也是滿口答應立即履行,法院執行人員一走,就什麼都沒了。

(五)以申訴、投訴為由,阻止法院執行。當事人一旦敗訴後,總是千方百計找理由、藉口申訴、投訴不予履行,甚至阻止法院執行。目前,這種情況也比較普遍。有些案件的被執行人,特別是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經濟條件良好的自然人和個體經營户等。他們向省政府、人大、法院上訪、申訴,或者通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以達到延緩、甚至阻擾法院執行的目的。法院為了穩定起見,不得不一緩再緩,有的甚至不敢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如同一張白紙,儘管申請人有諸多意見,但法院也無可奈何。

分析以上幾種情況存在的原因,我們不難發現,小標的額案件難以執行,主要不是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也不是因為法院或者執行人員怠於執行,而是現有的執行措施無法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

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第2張

二、執行措施不足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執行措施主要有以下九種:

1、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執行人的財產;

5、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務或票證;

6、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辦理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9、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九種執行措施對於小額案件的執行,作用和效果非常有限。

首先,法律對於一些執行措施規定了太多的限制,致使其無法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如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條所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這一規定雖然含有強制措施的內容,但結果實際上就是不執行。這就導致了被執行人在欠債後不是積極主動的還款,而是認為法院反正都不能處置其房產,即使查封了也要讓其居住,從而軟磨硬拖不願履行,最終導致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其次,這些執行措施大部分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物為基礎,而財產的線索卻難以尋找,導致很多執行措施難以適用。案件到執行階段,往往是經過一審、二審,再向法院申請執行,其間被執行人要轉移、隱匿財產並不是什麼難事,此時,法院再去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強制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或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就失去了意義。

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的原因是什麼? 第3張

再次,司法拘留、刑事責任流於形式,無法取得應有的效果。作為民事制裁與刑事處罰之間的過渡,司法拘留因其拘留時間段、審批程序複雜,而難以對被執行人形成足夠的威懾力。而要追究被執行人拒執罪,又因為取證、定性等存在困難,而難以實施。因此筆者認為,應該確立一種新的執行措施,來促使被執行人無法以“無財產”來搪塞法院,也無法將財產轉移或者收入隱瞞。

小額民事訴訟拒不執行、執行難這一問題的加劇,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也讓人們開始思考其產生的原因與解決辦法。實踐證明,現有的執行措施,並不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國家相關部門需要制定更加符合現狀的執行措施來改善這一情況,幫助法院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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