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代理詞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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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代理詞範文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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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代理詞範文是怎樣的

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的委託,並指派我擔任XX的辯護人,開庭前我們仔細查閲了起訴書和主要的證據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剛才又聽取了法庭調查,對本案有了清楚的瞭解,現依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從對犯罪事實的方面進行辯護。通常有三種情況:

(1)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

(2)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審理,退回補充偵查的辯護;

(3)起訴指控的事實雖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可作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或者指控的事實確已作過處理,可作不應再予判刑的辯護等等。

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辯護人針對起訴書所援引法律的不當之處,進行揭露和反駁。援引法律不當,或者導致確定罪名不當,或者導致量刑偏重。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未予考慮。辯護人應當闡明怎樣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確的,並提出自己對援引法律的意見。

從情理上進行辯護。這可以聯繫被告人的一貫表現,犯罪起因、犯罪後果,認罪態度,悔罪表現等,緊緊抓住被告有利的情節和條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説理,認真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參考並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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