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代理詞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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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代理詞範本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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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一審期限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期限,從立案次日起連續計算。(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8條)


1、普通程序:6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可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上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


2、簡易程序:3個月。審理期限到期後,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審理期限。延長後的審理期限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民訴161條,民訴解釋258條)


3、特別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民訴180條)


4、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民訴182條)


5、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審理期限若干規定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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