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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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範本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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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是什麼

審判長、審判員:

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某某親屬某某的委託,指派某某律師擔任被告人某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的第一審代理人。代理人依據現有的卷宗材料,結合經庭審質證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發表以下代理意見,希望合議庭予以採納:...綜上所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持問題的答覆》的相關規定,本代理人認為,某某應該承擔某某、某某和某某所要求的死亡賠償金的非主要部分,應當連帶承擔某某死亡的喪葬費,應當連帶承擔某某、某某的被撫養人生活費。

以上意見,望合議庭斟酌。

此致

某某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某某

某某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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