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轉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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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轉刑事自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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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法院受理後對於證據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是存在着很多比較輕微類型的案件,在這種情況,考慮到罪責相適應的這樣一種原則,就會對於這種案件不予進行追究,不會有檢察機關來提出公訴,但是相關的當事人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自己受到侵害的話,也可以自己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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