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回重審案件多久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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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回重審的案子開庭時間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開庭的時間。發回重審的案件適用第一審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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