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幾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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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是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五年,因不動產起訴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不經過行政複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之內。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五年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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