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提起再審的時效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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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提起再審的時效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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