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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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一審判決的種類包括: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確認判決和駁回判決。
1、維持判決。維持判決是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肯定,是人民法院對原告一方訴訟請求的駁回,是人民法院對業已形成的行政法律關係的認可。
2、撤銷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否定評價,是司法機關糾正違法行政行為的最有效手段,它集中體現着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制約。撤銷判決分為全部撤銷、部分撤銷以及可以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撤銷。
3、履行判決。履行判決在性質上屬於給付判決的一種。所謂給付判決,是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法律關係的前提下,判令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一定義務的判決。
4、變更判決。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具體行政行為系行政處罰行為,對非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變更;二是行政處罰有顯失公正的情況。
《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1款第4項規定:行政處罰顯失公平的,可以判決變更。
5、確認判決。確認判決是對被訴行為是否合法的判定,通常是其他判決的先決條件。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7條和第58條把這種判決形式規定下來,彌補行政訴訟法未規定的不足,以滿足行政審判實踐的需要。確認判決包括兩種情況:確認合法或有效與確認違法或無效。
6、駁回判決。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三)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四)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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