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判決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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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行政機關之間發生爭議,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法院會根據具體案件作出不精通的判決,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行政機關是否應該履行相應的職責,這都是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本文整理了行政訴訟判決的種類以及其適用的情形。

行政訴訟判決有哪些種類?

行政訴訟判決有哪些種類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消或者部分撤消,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 主要證據不足的;

②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③ 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超越職權的;

⑤ 濫用職權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1) 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無效的判決:

① 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但判決責令其履行法定職責已無實際意義的;

②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內容的;

③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依法不成立或者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4條、第57條: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做出以下判決:

(一) 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二) 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證據不足的;

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職權的;

5. 濫用職權的。

(三)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 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直接判決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做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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