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幾年不執行是屬於作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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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打贏二年不執行屬於作廢。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二年後不執行的,當事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官司打贏幾年不執行是屬於作廢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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