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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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指因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所致,根據行政行為違法、不當的不同情形而撤銷,可使行政行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為的效力僅自撤銷之日起終止。
法律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複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
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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