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主動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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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機關主動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機關主動撤銷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1)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為如缺損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要件,該行政行為就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也是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符合有關善良風俗等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版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二、行政處罰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明確的當事人。

(二)行政處罰要有具體的制裁內容。

(三)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辨。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有行政機關的印章。

(六)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行政處罰的特徵有哪些?

1、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或其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處罰權應由行政機關行使。

2、行政處罰權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處罰。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

4、行政處罰以懲戒違法為目的。

關於不正確的行政處罰,並不是必須要有人提出了行政複議行政機關才能撤銷,行政機關發現行政處罰不合法的情況下,也應該主動撤銷行政處罰,因為做出錯誤並實施錯誤的行政處罰的話,行政機關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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